净土法门法师:是离婚,还是忍耐痛苦?
发布时间:2024-05-29 02:19:37作者:地藏经全文网这位同学问的,他说如果夫妇没法再相处,应否分开?还是继续维系一个外表看来幸福完整的家,勉强忍耐痛苦下去。
答:如果要觉悟的话,就不会有痛苦,会真正有欢喜。我觉得夫妻两个人不能相处,要把不能相处的原因找出来,然后把原因消除,你们不就百年好合了吗!一定要给社会大众做个好样子,这很重要。纵然是学佛,学佛不能相处,离婚了,不是好现象,这个一定要知道。为什么不能相处?佛教给我们“四摄法”,你要会用!四摄法就是人与人相处的方法。现在在团体里面讲公共关系法,在我们一个人身上讲,这就是交际应酬的方法。佛教得好,我们今天在这个世间跟许许多多不同宗教往来,不同的族群往来,我们都做得非常好。用什么方法?就是四摄法。四摄法里面你记住,布施、爱语、利行、同事,这是佛教我们的
。你要是夫妻两个会用这四摄法,就是一对恩爱夫妻百年和合,怎么会分离的!你不会用。四摄法里头的布施,我讲得很多,它跟六度的布施不一样。四摄法的布施就是多请客、多送礼,你看你夫妻两个要常常请客,彼此送礼,这不是好事情吗!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这个地方。爱语,是真诚的关怀,关怀对方。利行,你所想的,你所做的,绝对是对对方有利益的,对方所欢喜的。最后一条是同事,同事,譬如说共同建立一个家庭,而且这家庭是全世界所有家庭里头模范家庭,你说这种事业多有意义,这就是弘法利生。今天社会不安定,社会不安定原因在哪里?我参加这些国际上的和平活动不少次了,我跟大家谈的,你们天天说化解冲突,促进和平。冲突的根本在哪里?根本在家庭,就是夫妻不和,你们有没有发现?所以这个社会离婚率这么高。离婚率高,这个社会决定有问题,它不健康,这个社会有病,这是病根。健康是什么?健康是和睦,不和就是有病,就是个病态,我们不能够不懂。
我再讲到是,这还不是真正的根本,真正根本是什么?根本是自己。我说自己的“本性”跟“习性”发生冲突,就是觉跟迷发生冲突了,这才是根本,真正的根本。所以我教人,我们要做和平工作,要化解冲突,要促进世界和平,从哪里做起?从自己本身做起,从内心做起。我在内心里面,把对一切人事物的对立化解,我自己对一切人事物绝对不对立,这矛盾化解。你自己有成见,你们夫妻两个就对立,对立就麻烦了。你要把自己对立化解,不要问对方,对方对我不好,我对他好;他跟我对立,我跟他不对立。你要晓得这两面有一面不对立,他这一面不能存在,一定是两个都对立,才会打架,一方面,单方面决定不起作用。
我在联合国帮助他们解决冲突问题,我是这样教导他们的,这个方法有效。你看释迦牟尼佛一生,他跟任何人不对立,所以一切人对他都没法子,都不能够造成他的障碍,佛成功了。所以,根本就是说我跟一切人事物对立了,这是真正麻烦的根源,祸根,祸害之根,不是造成社会大众的祸害,那是另外的,这是自己堕阿鼻地狱的根。宇宙是和谐的,我们身体是和谐的,身体是小宇宙,没有一桩不是和谐的,根本就没有对立,对立是从自己妄想、分别、执着里面产生的。
所以,一切天灾人祸的根,是从自己心里头生出来的,真正是一切法从心想生。诸佛菩萨、极乐、天堂,也是从自己一念心生的,你一念清净,一念善意,整个宇宙是和谐的,整个宇宙是美善的。你一个妄想、分别、执着起来,整个都变了,你的相貌变了,你的体质变了,你的居住环境统统都变了,你怎么能怪人?所以我总是劝人,夫妻要和合,你要把不和的因素找出来,把它化解,做为社会一个好的榜样,那是功德,那才叫真正学佛。离婚错误的,勉强凑合过那种痛苦的日子,这也是错误的,那不是正确的,一定要觉悟。(净空法师·2004年春节开示-学佛答问 2004/2/5)
问:请问犯重婚有罪吗?
答:有罪。离婚也有罪,你要问什么罪?你破坏了整个宇宙大自然的和谐。必须要知道,夫妇结合是我们社会生活最小的一个单位,就像我们的身体细胞一样,离婚,这个细胞坏了。你一个人坏,不要紧,你会影响别人,别人会跟你学这样做。你看现在全世界这离婚率有多少?离婚率多,社会就不安定。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,破坏了社会的安定,那个罪是从这里结的。法律上没有,因果上有,这不能不知道。我们在社会上,要给社会做好样子,不能做坏样子。有人是离了婚,现在离婚的人很多,听了这个话很难过,怎么办?赶紧求忏悔,要好好做人,重新做人。知道人在这个社会上,一定要对社会有正面的贡献,不能再犯错误,这点比什么都重要。(净空法师·答香港参学同修之三十 2006/3/31)
问:弟子的先生有外遇,以前弟子想,他不回家,我在家里学佛,没有人干扰更好。但是孩子们知道此事之后,心理承受不了,说如果任其下去,心理一定会受影响。请问是否劝先生回头,或顺其自然?若为自在学佛,任其下去,这种做法是否太自私?
答:这是家务事,中国谚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,你们个人能够谈判是最好,由自己谈判解决。总要顾全下一代,能够对下一代没有负面的影响,那你们父母的责任就尽到了。(之八十六 2007/11/1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