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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刚经》非法、非非法,试看天下之人,谁在谤佛?

发布时间:2023-09-13 02:17:59作者:地藏经全文网
《金刚经》非法、非非法,试看天下之人,谁在谤佛?

《金刚经》中须菩提说:“如来所说法,皆不可取、不可说,非法、非非法”;释迦牟尼佛的意思是:对于我所说的一切法,都不可执着,它们都不是法,也不是非法。反反复复指示众生,不要执着于“法”,也不要执着于“非法”。既然不是法,不是非法,那是什么呢?

释迦牟尼佛早已料到,有执着的人,会这么问,所以在《金刚经》中又说“知我说法,如筏喻者。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?”

不明白没有问题,不懂就问,佛祖有问必答,为了更形象生动地解释“非法”“非非法”,佛祖举了个例子,释迦牟尼佛说:我所说的法,像过河的筏子一样。筏子就是竹子捆起来过河用的竹排,你既然乘着筏子过了河上岸!还把筏子背起来走吗?那样是不是太笨了,没有这样笨的人。佛说的一切法,都是方便,就像是过河用的筏子,你既然上了岸,就不需要它了

。“法尚应舍”,一切真正的佛法到了最后,像过了河的筏子,都要丢掉。何况一切不是法的法呢!即使是正法,如果最后舍不干净,还是不能成道,何况非正法,这里佛讲得非常生动形象。对啊,谁会干那么蠢的事呢?

可是,就像慈母一样慈悲的释迦摩尼,还是怕你不明白其中的真谛,千叮咛万嘱咐,唠唠叨叨的说了一遍又一边。

你看,同样的问题,他又在《楞严经》中告诉阿难:“汝等尚以缘心听法,此法亦缘,非得法性。如人以手指月示人,彼人因指当应看月。若复观指以为月体,此人岂唯亡失月轮,亦亡其指。何以故?以所标指为明月故。岂唯亡指,亦复不识名之与暗。何以故?即以指体为月明性。明暗二性无所了故。”

佛陀告诉阿难说,如果你还以推穷寻逐的攀缘心来听法,那么你从听佛说法中所得到的就只不过是些虚妄之相,并非法性,非佛法正性。不能与法源相接,不能得到佛法的正理妙用。

比如:某甲以手指着明月,告诉某乙明月所在的方位,某乙顺着某甲手指所指向的方向,去找寻就能观看到明月。这时某乙应当看的是手指所指的方向,而不应当只是盯着手指看。指向明月的手指,只是手指而不是明月。

你看,是不是?释迦牟尼佛怕学生不明白,苦口婆心的教育,想说一切法“非法、非非法”,又把他讲的法,比喻成“渡河的筏子”、比喻成“标月的手指”,言语道尽,只为指示众生不要执着于相,不要执着于法,若果一念执着于法或者非法,即著四相。只有不执着于相,心境皆空,得福才能殊胜。这是如来的真知灼见。因此佛祖教导弟子,不应执着于法、非法,令弟子舍法舍情,人法皆空,顿离诸取,情忘则智圆。因此说: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。

佛祖如此循循善诱,真是用心良苦,大慈大悲!但是释迦摩尼还是不放心,又在《金刚经》中强调这一点,不过这次不是用比喻拟人等修辞方法,也不是循循善诱苦口婆心,而是亮出了一个大棒,一剂猛药!释迦牟尼佛说“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,则为谤佛,不能解我所说故。须菩提!说法者,无法可说,是名说法。”

大家听听,猛不猛?狠不狠?如果有人说如来说过法,他就是“谤佛”!天呐,“谤佛”可是第一大罪,是要下地狱的,不仅佛弟子不敢犯,即使普通人,你信不信没关系,可你千千万万不能“谤佛”呀,请佛住世,赞叹随喜还来不及呢,试看天下,谁敢“谤佛”?

释迦摩尼在《金刚经》等经典中,言语道断,方法用尽,像一位苦口婆心的家长,都是为了彻底破除弟子对佛法是“法”的执着,破除对佛法是“非法”的执着,同时又不惜用“大棒”,用“猛药”,来治疗“顽疾”,大喝一声“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,则为谤佛”!

试看天下之人,谁在“谤佛”?如来说了,就是那些认为佛法是“法”,是“非法”的人;就是那些整天背着“筏子”的人;就是那些把“手指”当作“月亮”的人。可是,你如果真的认为,释迦摩尼说的“谤佛”就是“谤佛”,你就又错了;释迦摩尼说的“谤佛”也只不过是一个“大棒”,一剂“猛药”,绝不是说真的是“谤佛”!

别说了,再说更迷了,说那么多干嘛?“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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